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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治理常见工程质量通病 提高工程质量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3/1 9:49:25 查看次数:

  枣建工字〔2007〕6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治理常见工程质量通病 提高工程质量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建工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贯彻质量兴业方针,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建委于2005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前几年治理质量通病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并印发了《枣庄市治理常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6年11月对《暂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完善和修订,新编制了《枣庄市治理常见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实施。二○○五年十月一日实施的《暂行规定》(枣建工字〔2005〕29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

  二○○七年元月二十日

  枣庄市治理常见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规定

  1 总 则

  1.1 为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治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

  1.3 本《规定》是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对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规定》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成本。工程用砼严格执行《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措施和效果列入监督重点。

  2.5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情况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效果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工程设计中体现相应的通病防治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及《工期控制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的要求任命项目总监,组成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并报质监部门备案。

  3.4.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3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4 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5 工程完工后,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

  4.1.2 砌体工程长度大于40m时,宜设置变形缝。

  4.1.3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4.1.4 砌体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5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压顶钢筋必须与主体锚固,锚固长度不小于240mm。

  4.1.6 外墙应采取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保温措施。

  4.1.7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 m2.K / W。

  4.2 施工

  4.2.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4.2.2 粉煤灰砖、加气砼砌块的出窑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严禁干砖上墙。

  4.2.3 严格控制砂浆和易性,砂、水泥、水应按配比报告准确计量、机械搅拌。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建筑工程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100㎜)。砼现浇楼板宜采用直径小、间距密的配筋方式,钢筋应采用延伸率大的一、二级钢。

  5.1.3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房间及跨度大于3.9m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外墙转角处现浇板上部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

  5.1.4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

  5.1.5 现浇板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5.1.6各类预留管线应尽量在梁、圈梁及墙体内敷设,必需在楼板内敷设的管线应尽量避免交叉,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4@15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严禁水管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

  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5.2.4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坍落度不应大于150mm。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负弯矩钢筋及钢筋网片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的钢筋马凳,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

  5.2.6 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现浇板板厚中间位置,施工中应采用可靠措施保证线管不下垂。

  5.2.7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

  5.2.8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9 现浇砼板在浇注后五日(120小时)内,除进行正常的养护工作外,不得进行后续施工,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严格控制荷载。

  5.2.10 支撑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并经总监审批。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5.2.11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6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外墙粉刷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6.1.2 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

  6.2 施工

  6.2.1 外墙粉刷应使用含泥量低于2%、细度模量不小于2.5的中粗砂。

  6.2.2 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6.2.3 抹灰工程不得使用过期水泥,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须合格。

  6.2.4 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加强养护,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6.2.5 外墙粉刷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水泥砂浆进行修补。

  6.2.6 外墙抹灰前应检查架眼堵塞情况并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

  6.2.7 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墙体防裂措施的要求。

  6.2.8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严禁撒水泥面压光。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6.2.9 分格缝应设置在抹灰层的上层,设置合理,分割条应镶嵌密实。

  6.2.10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材料应符合要求,分层找平,厚度不应大于1mm。

  6.2.11 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器具抽压出浆至密实。

  6.2.12 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7.1.2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7.1.3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

  7.2 施工

  7.2.1门窗制作应工厂化生产,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7.2.2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间隙用填充材料填嵌密实。

  7.2.3 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打胶前应将密封胶处涂料清理干净,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7.2.4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

  8 保温节能的技术措施

  8.1 质量要求

  8.1.1 聚苯板及挤塑聚苯板应为阻燃型材料。

  8.1.2 外墙外保温系统在自重、温度、湿度、收缩以及主体结构正常位移和风力等作用下,应保持稳定,并应满足不产生裂缝、不产生变形,能承受由风引起的压力、吸力和振动,保温层不得与基层分离、脱落,应具有防雨水渗透功能。

  8.1.3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预期使用年限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不应少于25年。

  8.2 设计

  8.2.1 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技术,住宅工程并应积极推广应用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节、分户计量和分室控制技术、太阳能应用和照明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技术水平。

  8.2.2 建筑节能设计中,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须符合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所要求的指标,须达到节能率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宜将推拉窗改为平开窗、提高窗户的气密性、减少空气渗透的热损失。

  8.2.3 外墙外保温设计外保温材料应尽量减少同外装饰、找平砂浆、外饰面等材料的线膨胀系数比,使材料之间产生逐层渐变,柔性释放内力,并在抗裂保护层中采用高耐碱的玻纤网格布及专用抗裂砂浆,以预防裂缝的产生。

  8.3 施工

  8.3.1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具备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8.3.2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的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8.3.3 基层应坚实、平整,保温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8.3.4 施工宜采用吊脚手架,墙上不应预留孔洞和设置脚手眼。

  8.3.5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8.3.6 聚苯板安装上墙后应及时做面层。

  8.3.7 外保温工程各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成品保护。

  9 质量监督管理

  9.1 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及施工过程的实施情况;二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2 加强实体质量的监督,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监管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别是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环节,加大对基础、主体的监督频率,确保结构安全。建立简报制度,定期通报通病防治情况。

  9.3 实施竣工前检查。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正式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对未实施竣工前检查或虽经检查但达不到设计文件、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提交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4 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未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待问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5 质监部门对每个在建工程建立一份档案,对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参建人员、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记录在案,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照本《规定》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的,发生质量通病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附录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附录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附录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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