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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3/1 9:50:25 查看次数:

  各区(市)建设局(建工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建委制定了《枣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以下称《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执行《评标定标办法》,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要把相关规费的取费费率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其不可调性或可浮动范围。

  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枣建工字〔2007〕8号),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必须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取数额不得低于标准的90%,安全措施费全额计取。实行其他报价形式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计取金额不低于投标报价的3.0%。

  二、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寓)标段的划分,每个标段不得多于3个单位工程,且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2000M2,对于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且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各级招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每项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和评委组成。招标人和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推荐的评标人员要达到专家评委的报名条件方可参加评标,否则选择放弃或推荐专家评委代其评标

  四、所有招标工程必须在“枣庄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投标报名、标书的购买、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的签订,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交易。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对于不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备案的,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五、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于市招标办。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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