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枣住建工字〔2022〕18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各招 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 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 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 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 57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1〕1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
定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围绕“简政放权、权责明晰、提高效能”思路,探索建立 “自觉诚信、操作规范、服管并重、监督高效”的招标投标监 管新模式,压实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的首要责任, 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 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首要 责任及后果;压实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 直接责任。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高效率、高质量、 规范化发展。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在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枣庄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事项 告知书》(附件1),以及《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 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附件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 提前认真阅读,明晰并同意告知书有关要求。
(二)承诺。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枣庄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招标项目的同时提交签署后的《枣庄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枣庄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2- 1、2-2),承 诺严格遵守承诺书相关内容开展招标活动。
(三)发布。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相关承诺后, 方可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公开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 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招 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确 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高效有序。对招标公告、招 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但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将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录。
(二)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 投诉举报查实,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责令改正、追究责 任,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扎实有序推进。将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告知承诺制,强化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掌握、解决告知承诺 制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增强服务意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 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增强服务 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激活市场主 体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2-1.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 2-2.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3.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7 月 18 日
信息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7 月18日印发
附件 1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章 制度,现就你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是指《山东省公共资 源交易目录》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政监督的工程。
二、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 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 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首要责任及 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三、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 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 评标方法。
四、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招标人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项目或者招标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不得 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应认真阅读 并理解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内容,在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平台系统提交《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 书》、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附件2-1、2-2)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 文件。
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 承诺内容开展招投标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将 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澄清等形式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将责令停止招标,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主体 予以处罚,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自 行承担。
附件2-1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招标人承诺书
( 监 管 部 门 ) :
我单位 项目筹建工作已就
绪,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 管部门政策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事项告知书》及《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 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确保本次招标活动中不 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对该项目招标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招标 人首要责任及相应后果。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签字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我单承诺发生以下问题我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解释、
解决:
1.纪检监察、发改、土地、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 异议的;
2.发生异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争议的;
3.因本项目招标发生信访的。
招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 监 管 部 门 ) :
我单位受 ( 招 标 人 ) 委托承担 _项目的招标 代理工作。现就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 管部门政策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事项告知书》及《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 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确保本次招标活动中不 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对该项目组织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直接责任及相应后果。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签 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若发生以下问题我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解释、解决:
(1)纪检监察、发改、土地、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 出异议的;
(2)发生异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争议的:
(3)因本项目招标发生信访的。
招标代理公司(签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 违规行为示例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依 据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招标未完成前 已开工建设;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 规〔2018〕843号) |
2 |
项目招标前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应 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 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 源已经落实;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媒 介发布招标公告,只在其它相关网站发布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 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 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介发布。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 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 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发改委10号令《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 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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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 |
4 |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不当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 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 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 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 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 |
5 |
招标项目不合理划分标段的;缩短工期或确定的工 期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招标人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 改变招标工程规模和招标条件等规避招标,限制或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分批次 招标或不当设置暂估价等方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 的 。 |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 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 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 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 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 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 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 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 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 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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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 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 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 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 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 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 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
6 |
专业工程发包或分包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存在肢 解发包、将工程分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 等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号)总则第三条、业务 范围:(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 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 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 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 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 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 承包资质的企业。(二)设有专业 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 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 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 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 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 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 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 业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 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 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 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 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 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 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 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 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 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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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
7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 场招标。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 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 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8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9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名称、 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 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 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 模、资金来源; |
10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投标资格能力要 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 受联合体投标; |
11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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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 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 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 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三)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12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递交资格预审文 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四)递交资 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方式; |
13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 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五)招标人 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14 |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 告,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的网址和方法。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六)采用电 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 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 址和方法; |
15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其他依法应当载 明的内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七)其他依 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16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或 以公告发出日为发售开始时间且发售期仅为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 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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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 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 计 算 。 |
17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最后1日为 非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 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 一 日 。 |
18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 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 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19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 止发售之日起少于5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 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 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期间 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 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 最后一日。 |
20 |
招标人发出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 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15日(不含 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 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 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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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 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 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 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 一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21 |
招标人发出可能影响资格申请文件编制的资格预 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3 日(不含发出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 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 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 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22 |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 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 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23 |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 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 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 内 容 。 |
24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 原 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 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 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 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文件后重新招标。 |
25 |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或者投标 有效期未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之日起算。 |
26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 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 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施工80万;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施工10 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 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法》第二十四条 |
27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28 |
招标人指定或限制投标保证方式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 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管会山东 监管局《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 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 【2021】8号)》:建筑市场主体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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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证保险或者银行保函任一 形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 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 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 拒 绝 。 |
29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 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 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 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30 |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 标公告实质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 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 取 费 用 。 |
31 |
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32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未提供给所有购买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供的内容存在差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33 |
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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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 履行无关,包括:(1)设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内的经营项目(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 除外)、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2)设定过高 的资质等级、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3) 以各类协会颁发或国务院明令已取消的资质和证 书作为资格条件;(4)以能为招标项目提供融资、 贷款或担保等作为资格条件;(5)有失公平公正 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34 |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或特定协会、商会 等颁发、认证的荣誉、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 条 件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35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36 |
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等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品 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 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特定供应商的特定技术标准 或服务规格等明显限制性或指向性条件的;存在 “知名”、“著名”、“一线”、“高档”、“同 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 品牌”等类似模糊性、模糊指向性、不具体、不确 定性表述,评标中不易量化,容易在评审中造成误 导或主观诱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 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 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 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 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 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 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 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 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 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的字样。 |
37 |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 者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38 |
招标人对购买(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做 出限制或对潜在投标人购买(领取)前进行资格审 查,形成实质上增加报名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 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 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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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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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获知的潜在 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招投标的信息透露给 潜在投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 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 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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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核验原件。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 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 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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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投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形式和不提供对等支 付担保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 意见》、《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 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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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确定中标人 的规定不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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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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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等规定 |
1.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 例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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