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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8/18 11:15:00 查看次数: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枣住建工字〔2022〕18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各招 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 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 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 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 57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1〕1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围绕“简政放权、权责明晰、提高效能”思路,探索建立 “自觉诚信、操作规范、服管并重、监督高效”的招标投标监 管新模式,压实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的首要责任, 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 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首要 责任及后果;压实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 直接责任。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高效率、高质量、 规范化发展。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在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枣庄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事项 告知书》(附件1),以及《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 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附件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 提前认真阅读,明晰并同意告知书有关要求。

(二)承诺。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枣庄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招标项目的同时提交签署后的《枣庄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枣庄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2- 1、2-2),承 诺严格遵守承诺书相关内容开展招标活动。



(三)发布。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相关承诺后, 方可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公开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 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招 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确 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高效有序。对招标公告、招 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但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将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录。

(二)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 投诉举报查实,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责令改正、追究责 任,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扎实有序推进。将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告知承诺制,强化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掌握、解决告知承诺 制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增强服务意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 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增强服务 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激活市场主 体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件: 1.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2-1.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   2-2.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3.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7 月 18 日



















息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枣庄市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7 月18日印发



附件 1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章 制度,现就你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是指《山东省公共资 源交易目录》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政监督的工程。

二、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 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 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首要责任及 后;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三、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 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 评标方法。

四、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招标人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项目或者招标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不得 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应认真阅读  并理解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内容,在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平台系统提交《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  书》、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附件2-1、2-2)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 文件。

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 承诺内容开展招投标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将 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澄清等形式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将责令停止招标,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主体 予以处罚,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自 行承担。



附件2-1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招标人承诺书





( ) :

我单位 项目筹建工作已就

绪,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 管部门政策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事项告知书》及《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 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确保本次招标活动中不 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对该项目招标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招标 人首要责任及相应后果。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签字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我单承诺发生以下问题我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解释、

解决:



1.纪检监察、发改、土地、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 异议的;

2.发生异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争议的;

3.因本项目招标发生信访的。








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2-2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 监 管 部 门 ) :

我单位受 ( 招 标 人 ) 委托承担 _项目的招标 代理工作。现就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 管部门政策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 事项告知书》及《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 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确保本次招标活动中不 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对该项目组织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直接责任及相应后果。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签 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若发生以下问题我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解释、解决:

(1)纪检监察、发改、土地、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 出异议的;



(2)发生异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争议的:

(3)因本项目招标发生信访的。








招标代理公司(签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 3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典型违法 违规行为示例




序号

违法违规行

1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招标未完成前 开工建设;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规避招标;

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 规〔2018〕843号)

2

项目招标前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应 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 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 已经落实;

3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媒 布招标公告,只在其它相关网站发布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 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 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介发布。

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 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 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发改委10号令《招标公告和 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 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



4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不当方式非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 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 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

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 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 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 活动。

5

招标项目不合理划分标段的;缩短工期或确定的工 期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招标人通过不合理划分 变招标工程规模和招标条件等规避招标,限制或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分 或不当设置暂估价等方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 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 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 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 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 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 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 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者投标人。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 字〔2014〕122号)5.合理确定 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 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



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 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 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 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 。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 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 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6

专业工程发包或分包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存在肢 解发包、将工程分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 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 [2014]159号)总则第三条、业 范围:(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 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 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 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 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 承包资质的企业。(二)设有专业 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 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 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 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 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 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 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 办字〔2014〕122号)5.合理确 招标内容和暂估价。单位工 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 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 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 标控制价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 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 。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 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



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7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 招标。

住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 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 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8

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9

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名称、 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 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 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 、资金来源;

10

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投标资格能力要 ,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 联合体投标;

11

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 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 不得少于5日。、《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 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 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 内容:(三)获取资格预审文 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12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递交资格预审文 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四)递交 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方式;

13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 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 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载明以下内容:(五)招标人 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4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 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的网址和方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载明以下内容:(六)采用电 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 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 和方法;

15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其他依法应当载 的内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载明以下内容:(七)其他依 应当载明的内容。

16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或 以公告发出日为发售开始时间且发售期仅为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



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 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

17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最后1日为 非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

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18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止之日止,少于20日(不含发出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 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中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 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 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 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9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 发售之日起少于5日(不含发出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 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 不得少于5日。《中华人民共和 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期间 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 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 后一日。

20

标人发出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 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15日(不含 出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 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 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 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 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 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 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 一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 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

21

招标人发出可能影响资格申请文件编制的资格预 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3 (不含发出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 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 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 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最后一日 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 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2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 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 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3

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 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

24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 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 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件后重新招标。

25

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或者投标 效期未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之日起算。

26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 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招标人要求投 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施工80万;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施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 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法》第二十四条

27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8

招标人指定或限制投标保证方式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 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管会山东 管局《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 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 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 2021】8号)》:建筑市场主体 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



金、保证保险或者银行保函任一 形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 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 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

29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 最高投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 投标限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 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0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 标公告实质内容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依法必须 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 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 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

31

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2

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未提供给所有购买招标文 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供的内容存在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

33

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行无关,包括:(1)设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内的经营项目(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 除外)、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2)设定过高 资质等级、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3) 以各类协会颁发或国务院明令已取消的资质和证 为资格条件;(4)以能为招标项目提供融资、 款或担保等作为资格条件;(5)有失公平公正 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4

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或特定协会、商会 颁发、认证的荣誉、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5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评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6

标文件或答疑、澄清等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品 、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 产地、特定供应商、特定供应商的特定技术标准 服务规格等明显限制性或指向性条件的;存在 ”、“著名”、“一线”、“高档”、“同 ”、“暂定”、“指定”、“备选”、“参考 ”等类似模糊性、模糊指向性、不具体、不确 性表述,评标中不易量化,容易在评审中造成误 导或主观诱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 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 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 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 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 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 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 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 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 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 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的字样。

37

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 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8

人对购买(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做 限制或对潜在投标人购买(领取)前进行资格审 ,形成实质上增加报名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 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 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 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39

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0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获知的潜 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招投标的信息透露给 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 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41

要求投标人核验原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 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 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 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42

制投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形式和不提供对等支 担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 》、《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 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43

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确定中标人 规定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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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条等规定

1.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 例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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